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已公告項目

各縣市各類管制區內,非屬工廠、娛樂場所、營業場所、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,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出之聲音,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 8 條規定。


噪音管制標準

 

 
本資料摘錄自:行政院環保署噪音管制資訊網